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民初2177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被告: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