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民初2177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被告: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