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财,男,生于1958年4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539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