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恢72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539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竹园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6898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4168.51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7878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凌
书 记 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