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营,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
法定代表人:苏彦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盼
书 记 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