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526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
法定代表人:苏彦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盼
书 记 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