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75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44588N,组织机构代码:7744445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孙站云,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组织机构代码:6773801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五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站云、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五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站云、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