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75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44588N,组织机构代码:7744445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孙站云,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组织机构代码:6773801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五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站云、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五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站云、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