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1522号
原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市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74841415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作出(2021)冀1126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长春市宏达工贸有限公司90万元银行存款和查封了其同等价值财产。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长春市宏达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春市宏达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