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财保265号之一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故城县。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88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