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财保265号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738015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故城县。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