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力路桥养护工程设计开发有限公司

***与衡水宝力路桥养护工程设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衡水宝力路桥养护工程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德高速公路衡水出口与106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2014)***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质量提起了诉讼赔偿,该案正在审理中。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执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并由第三人***自愿为被执行人衡水宝力路桥养护工程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用银行存款1000000元提供附条件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附条件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