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3执5358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0189.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飞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冯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时鸣泽
书记员刘懿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