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民族路(民族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胡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帝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文世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11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11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承办人:周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