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民族路(民族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胡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帝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文世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川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湘11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1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0年11月30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