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帝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文世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11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豪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11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承办人:周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