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尔文特布鲁盾高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5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0881号
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80号三A商务楼4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卜利珍,总经理。
被告:泰尔文特布鲁盾高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8-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康,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尔文特布鲁盾高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亚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