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6060号
原告:***,男,l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兵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平、杨雨润,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东侧恩和家园第****。
法定代表人:卜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崔伟,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瑞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阳,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点击科技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以下简称先锋路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 立
人民陪审员   王宝兰
人民陪审员   金 鹏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