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l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东侧恩和家园第****。
法定代表人:卜丽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点击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阅卷、询问,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点击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一、点击科技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承担20%的责任有失公平。原审判决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空作业时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于自身损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情况是点击科技公司的员工在推脚手架的过程中推翻导致***从脚手架上摔伤,如果脚手架不翻倒***不可能掉下来,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二、原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工资标准不当。***日工资260元/天,请求二审法院如实调查取证。三、原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误工天数认定不当。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的评定,鉴定结论为***:1.左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评定为十级;2.误工日90至240日,护理60至90日,营养费90至120日。一审误工日应以最高标准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担20%的责任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点击科技公司辩称:***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是城镇居民,如果按照***所说是两个工人推动手脚架致使他摔伤,那么侵权者就另有他人,点击科技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的三期过长,且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产生。
点击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牧区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审庭审中查明***是农村户籍,应当依法按照农牧区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不合法,损害了点击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点击科技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都不是点击科技公司造成的,点击科技公司也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在高空作业时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却仍判决点击科技公司承担8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三、一审判决对***三期认定过高且二次手续费未实际产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误工期为90至240日、护理期为60至90日、营养期为90至120日。三期的最低和最高天数之间差距较大,且与伤残等级不符,原审法院支持的三期天数也偏高。***的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产生,是否要产生及实际花费多少均不确定,原审法院判令点击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工资应按照260元/日计算,伤残天数应按鉴定结论中最高天数计算。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点击科技公司赔偿***误工费62400元,交通费582元;住宿费243元,护理费11670元,伙食补助2400元,营养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伤残赔偿金7134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合计1836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点击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7日起,***受雇于点击科技公司从事弱电项目综合布线工作。2018年8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先锋路小学剧场内进行工作,当日12时,***在脚手架上拉线,因距离需要,其他两名同事配合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事发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耻骨下肢骨折,住院7天,于2018年8月15日出院。2018年8月17日,***进入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主要诊断为左距骨骨折(左足距骨粉碎性骨折、盆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于2018年9月3日出院。2019年9月15日,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评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1.左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需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3.取出骨折内置固定无手术约需人民币15000-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系在工作期间,从事点击科技公司指派的工作内容过程中受伤,故点击科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空作业时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应当对自身的安全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于自身损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点击科技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的损失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100元×24天)、营养费10500元(100元×105天)、护理费9725.25元(129.67元×75天)、二次手术费17500元;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一审法院按照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持,计22043.9元(129.67元×170天);残疾赔偿金应为76610元(38305元×20年×10%),因***主张71340元,一审法院按照其主张金额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交通费综合就医时间、地点、地点等***提交的证据,予以支持582元;住宿费243元;上述共计137334.15元。故点击科技公司应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867.32元(137334.15元×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点击科技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86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确认的侵权比例是否适当;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系执行点击科技公司的工作任务导致自身从手脚架上摔下受伤,应由用人单位点击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时证人卜某和侯瑞刚的证言可以得知,***与上述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避免,***与上述证人在事先未协商一致并采用合理方式移动手脚架的情况下导致***从手脚架上摔下,***自身存在过失,一审判决认定由点击科技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对其损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1.***的日工资标准:***应对其日工资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2.三期天数:一审法院在鉴定结论范围内认定***的三期天数并无不当;3.二次手术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取出骨折内置固定物的二次手术费系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支持二次手术费并无不当;4.残疾赔偿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4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按照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76610元,且***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71340元,一审法院按照***主张的金额认定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30元,由***负担4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瑞辰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竹馨
书记员 王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