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杜垚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静,职务不详。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斌,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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