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凯塞尔·斯迪克、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712号
原告:凯塞尔·斯迪克,男,1989年1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职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凯塞尔·斯迪克与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胡职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凯塞尔·斯迪克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塞尔·斯迪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凯塞尔·斯迪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凯塞尔·斯迪克承担。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赛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