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吐合提*****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第三人:***,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吐合提*****提与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吐合提*****提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现原告吐合提*****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吐合提*****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45元,由吐合提*****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