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大信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共前村三组。
被执行人:荆州市茂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木沉渊港路湖北**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大信义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茂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大信义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茂鑫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641879.87元【损失2546341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104.87元、案件受理费27170元、执行费2826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