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034号之一
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博林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博林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