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6765号
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星矿安防爆电器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投资人:邱仕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仕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森,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星矿安防爆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2.50元,由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红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春兰
书 记 员 顾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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