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91民催2号
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丽,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5204302、票面金额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刘 笑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