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227号
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虞雅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华庆,男。
被告:江苏凤凰台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政,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台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台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台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台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