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95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荔湖花园6号5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曹农路588号3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401元,合计诉讼费4,426元,由原告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