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9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荔湖花园6号5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曹农路588号3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