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955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荔湖花园6号5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曹农路588号3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恒源创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1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1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