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3002号
原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金骐智谷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45299。
法定代表人:王凤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镇江南路**新利德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YMAT9D。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6日签订编号为2017LF077、2017LF083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项目施工单位,被告为项目总包单位,施工项目名称为未来海洋学院创新基地实验室建设,工程地点位于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青岛市崂山区)。2017LF077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900000元,工程范围包括实验室家具、自控系统等清单内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2017LF083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16230.04元,工程范围包括工艺管道(气体配送)及安装调试。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违约,毁约方需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但被告单方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要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并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一审(2020)鲁0202民初33号,二审(2020)鲁02民终11482号案件判决合同解除,现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文件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30311.3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损失的利息210434.17元(以1430311.35元为计算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利息为195334.8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金额合计162564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LF077)、《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LF083)的内容及原告的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涉案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的第十一条虽约定“甲方(被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原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涉案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一页注明:项目名称为未来海洋学院创新基地实验室建设,工程地点为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具体地址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综上,因涉案工程的地址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莫如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