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3932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谷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45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上诉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