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5399号 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谷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1万元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对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1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