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镇江路5号新利德宾馆A-010房间。
被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谷703。
第三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
原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鲁0202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被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朗飞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