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米脂县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延安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以下简称峰光无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军,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峰光无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1、原判适用法律条款有误,一审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被告对已经施工的部分应该进行质量担保,就是原生效判决认定秦岭水泥施工部分产生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请求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请求在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并已生效的(2018)陕06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中已予以裁判。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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