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769号
***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48219.6元、违约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支付***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48219.6元、违约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000元,案件受理费643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882元。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7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