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张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28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XXX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XXX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289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世海(共有人:黄新秋)名下位于延吉市牛市街25号1单元50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8208号,158208-1号,产籍号10-12-166,建筑面积为167.44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202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289号之四执行裁定,一、冻结延边国大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并扣押上述车辆,期限为二年;二、冻结张世海名下的黄海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并扣押上述车辆,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张世海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3,515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840元后将剩余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289号之六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XXX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5.0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XXX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5.00元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XXX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15.00元的冻结。2021年8月26日,本院分别作出(2021)吉2401执2289号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一、解除延边国大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张世海名下的黄海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世海(共有人:黄新秋)名下位延吉市牛市街25号1单元50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8208号,158208-1号,产籍号10-12-166,建筑面积为167.44平方米)产籍手续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