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张世海,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张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张世海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75元,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本院(2021)吉24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675
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