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
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2402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8225.5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时间按与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2402执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