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刁海峰,总经理。
***与***、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2,000元);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99.5元、保全费1,270元及执行费1,44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于2019年12月5日终结该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表示于2020年1月7日收到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125,998元,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