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1040号
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刚(特别授权代理),男,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重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军(特别授权代理),男,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0元,由原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