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财保5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LEF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774932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