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05民初8343号 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A**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货款9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款项的资金占用费4625元,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3.65%,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并继续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合同编号:XX),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台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第三期应在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完毕15日内支付。2022年4月20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将2台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汽运至被告指定位置,并于2022年8月12日指导安装调试完毕。但被告并未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第三期货款14.5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直到2023年1月20日才向原告支付5万元,尚欠未结货款9.5万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支付第三批货款的条件不成就,尚无诉权。原告没有按照设备的图纸完成安装,缺少伸缩节的安装及未交付智能远控控制密钥,导致无法进行调试,造成被告无法向业主交付工程。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及时完成安装而遭到拒绝,原告未按图纸安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已就原告承担合同履行责任,支付耦合连接等损失12120元、交付远程智能控制密钥等请求,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在不作驳回起诉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3月16日,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合同——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约定被告因“枣阳市吴店工业园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向原告采购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2台,其中规格型号ZPSXX的单价为40.6万元,规格型号ZPSXX的单价为14.4万元,价款合计55万元,含运输、调试、泵站外部接管指导安装(泵站内部包安装);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技术条款及附件的标准验收,若以上标准存在冲突的,以最优标准为准,若验收过程中需方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交付要求,乙方需在接受需方验收异议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所采用的材料为优良、工艺上乘、全新、未经使用,完全符合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规格与性能;货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付款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5万元作为预付款,第二期付款在设备生产好出厂前支付33万元,第三期付款在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完毕15日内,第四期付款在质保金2年到期后15日内支付2万元;甲方委派**为甲方授权代表,乙方委派***,负责合同履行工作。该合同附件包括: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图纸、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详细图纸尺寸清单。其中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图纸包含C3一体化泵站平面图、C5一体化泵站平面图,两张图中标注序号④的是限位伸缩节,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货款即预付款5.5万元。2022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货款33万元。当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询问被告员工***“丁总,小泵站的定位发我个,司机不知道地方”;次日,***向***发送了地址定位,之后原告将两台设备安装至被告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原告主张于当月底进行了调试,但未提交证据;被告辩称设备系2022年9月初调试,且调试发现耦合连接断裂、限位伸缩节未安装的问题。 2022年7月21日,***向***发送微信消息“枣阳这个项目确实是不赚钱项目,压款时间也太长了(比合同约定时间)。尾款还有145000元,先帮我们办10万元吧,还有4.5万元等调完再付”,***回复“票已开好,钱到公司马上就付款”。 2022年9月6日,被告员工向***发送设备照片,称“3套限位伸缩节未安装”,***未回复。 2023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期货款中的5万元,原告认为案涉设备已调试完毕,限位伸缩节并非设备必要的配置,第三期货款中的剩余9.5万元应当支付,故起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C3、C5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图纸由被告出具,图纸中“主要设备一览表”均标注了限位伸缩节的规格、材料、数量等信息。原告根据该图纸制作智能一体化预制泵站详细配置清单后,双方再签订上述买卖合同,但该配置清单未列明限位伸缩节。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原告根据被告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制任务,并交付定作物的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第三期货款14.5万元的支付条件为“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完毕15日内”,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案涉设备已安装,对于是否指导安装调试完毕,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第一,原告员工***2022年7月21日曾明确表示“尾款还有145000元,先帮我们办10万元吧,还有4.5万元等调完再付”,说明截至当日设备并未调试完毕,原告主张设备已于2022年4月底调试完毕,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2022年9月初提出设备未安装限位伸缩节,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违反了合同约定。第二,被告方出具的图纸,已载明限位伸缩节系主要设备,原告作为专业的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设备销售公司,应当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未按图纸要求在制作配置清单中列明限位伸缩节。即便被告未对该清单提出异议,但根据合同“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技术条款及附件的标准验收,若以上标准存在冲突的,以最优标准为准”,即图纸和清单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以图纸为准。原告主张限位伸缩节并非设备的必要配置,未在接收图纸时提出,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已调试完毕,且设备未按图纸要求安装限位伸缩节,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期货款剩余的9.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