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1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6777W。
法定代表人:董书贵,经理。
被告: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0852491W。
法定代表人:冯道付,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被告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为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被告的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撤回对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