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民初1020、1021、1022号之二
原告:管文华(受害人管弦之父),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样市。
原告:***(受害人管弦之母),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荣,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后华(受害人唐帅之父),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样市。
原告:王金凤(受害人唐帅之母),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荣,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受害人唐星之妻),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唐后勤(受害人唐星之父),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李春香(受害人唐星之母),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唐晨威(受害人唐星长子),男,汉族,200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唐晨栩(受害人唐星次子),男,汉族,2017年7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唐晨威、唐晨栩之母),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柴胡镇胜利村五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711225860。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荣,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6777W。
法定代表人:董书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731944598。
法定代表人:刘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管文华、***,原告唐后华、王金凤,原告陈某、唐后勤、李春香、唐晨威、唐晨栩与被告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祥康达公路公司)、钟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祥交通投资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因上述案件基于同一事故且被告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对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管文华、***,原告唐后华、王金凤,原告陈某、唐后勤、李春香、唐晨威、唐晨栩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起。
本院认为,原告管文华、***,原告唐后华、王金凤,原告陈某、唐后勤、李春香、唐晨威、唐晨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文华、***,原告唐后华、王金凤,原告陈某、唐后勤、李春香、唐晨威、唐晨栩撤诉。
审判员 赵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玉华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