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康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4805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67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上 书 记 员 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