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4805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667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上
书 记 员 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