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黄浦科技园)江岸科技大厦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v>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在庭审中未组织法庭辩论即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丹丹
审判员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