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721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