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721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