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6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0号枫林大厦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0048520M。
法定代表人:乔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三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10GQ2Q。
法定代表人:蔡烈烽。
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3号楼303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3号楼303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3号楼303号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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