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财保6号
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枫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0048520M。
法定代表人:乔莹,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三巷**信用代码:91421087MA4910GQ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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