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县财神七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索县。
法定代表人:晋美罗布。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旺,男,住西藏自治区索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代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系该公司员工),男,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杰,西藏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索县财神七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传票传唤而适用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索县财神七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5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格 尔 桑
审 判 员 王 冬 梅
审 判 员 索朗白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次仁曲宗
书 记 员 尼玛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