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硕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90820546X。
法定代理人:代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聪,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杰,西藏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传票传唤而适用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松 亚
审 判 员 次仁永西
审 判 员 王 冬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朗  加
书 记 员 贡桑加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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